台灣即時新聞網  記者  潘秀菊 / 花蓮報導

   李姓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,騎乘懸掛失竊車牌之機車,行經花蓮縣秀林鄉某處遭警方攔查,經員警對其施以毒品唾液快篩,檢測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當場查獲毒駕犯行。

    李姓被告經本署黃曉玲檢察官訊問後,認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、第4款之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重大,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若任其在外將對他人生命、身體及財產造成重大侵害風險。為防杜被告再次毒駕危害社會治安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,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。

    毒駕行為嚴重蔑視法紀,對於所有用路人均可能造成無可挽回之危害。本署嚴正聲明,對於毒駕惡行堅定秉持「零容忍」之執法基準。為遏止毒駕肇禍,本署將持續加強查緝,凡涉犯毒駕罪嫌,必將依法審酌預防性羈押之必要性,從嚴、從重追訴,絕不寬貸,以切實維護社會治安與交通往來之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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